O中共山东省委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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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广大农村在稳定完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涌现出一大批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制合作社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充分说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五中会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更加各级地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涉及到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和各个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民、培训农民、带领农民发展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落实农村政策,发展农村经济,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动员农民共同建设自己美好家园。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需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在此基础上,要通过产业化经营等方式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系列化服务,能够有效解决分散经营与统一市场的矛盾,促进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为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提供有效载体。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需要。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是深化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内容。合作经济组织能够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可以有效地解决市场企业、农户之间的诸多矛盾,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有利于优化配置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业向二三产业延伸,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指导和引导,确保健康发展。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农民自愿,着力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广大农民整体进入市场能力、龙头企业核心能力、产业化经营辐射带动能力,推进农业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落实发展。
在工作指导上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通过互助合作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潜力。
坚持农民自主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各级各部门在具体指导上要坚持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坚持民主管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大事,都由成员讨论决定,把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组织。
坚持互助互利。以谋求成员的互助合作和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保障合作各方的利益,实现互利共赢。
坚持多形式发展。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从农民需要出发,尊重农民的创造,农民在生产经营中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就发展什么样的合作经济组织,哪种形式适合农民需要,就发展哪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多种经济主体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不搞统一模式。
三、突出工作重点,扎实稳妥推进
(一)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改革中涌现的新事物,是广大农民在实践中的创造。要认真总结各地特别是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扎实稳妥地推进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村“两委”、农村能人、龙头企业、乡镇涉农站所、基层供销社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创办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类科研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合作经济组织干事创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经济组织服务,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离退休干部、企业下岗职工领办合作经济组织。在合作形式上,既可以发展松散型的合作,也可以发展紧密型的专业合作,还可以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全面合作。
(二)围绕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同深化完善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为龙头企业扩大生产基地、延伸产品加工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经济组织自办加工流通项目,形成“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公司”的模式,使农民更多地获得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
(三)进一步强化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围绕发展特色产业、优势产品,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通过开展统一服务,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合作经济组织按产品或产业组织生产经营,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中介作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按市场需求组织农业生产。
(四)完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落实各项民主管理措施,形成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制定规范章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完善会计、审计、公开、财务管理、风险防范等制度,保证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行。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五)推进合作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协作。鼓励同类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协作与联合,成立联合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市、县可以围绕各自的特色优质产业,组建联合社或联合会;省级按大宗产品分类建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和自律、维权等作用。
四、加强政策扶持,实施积极引导
(一)放宽市场准入。农村各类合作社、联合社、专业协会、行业协会,均可自主确定组织形式和经营服务内容,并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或经营服务资格。登记部门要积极办理,简化手续,降低门槛,减少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提供方便。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鼓励其对外开展经营、开拓市场有条件的,可以向经济实体发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要像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那样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年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也应积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设施建设,开展信息服务、骨干培训、技术培训,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农新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
(三)落实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有关税收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等不改变产品形态的农产品,视为自产自销农产品;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各级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出台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享受。
(四)加强信贷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解决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资金需求。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合作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并逐步增加贷款规模。对运作规范、有效益、讲信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积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用服务,探索建立信贷担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经营资金不足问题。
(五)保障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干预其内部事务,不得侵占、挪用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和财产,严禁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加重合作经济组织负担。
五、加强协调指导,保证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抓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精心指导,确保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动作,密切配合,把主要精力转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知识培训和提供服务上来。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其他涉农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及时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积极探索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前进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