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中共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辽宁省农业厅《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 进入新世纪,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出发,高度重视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增加收入问题,提出要积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切实提高农民进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和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等合作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根据不同类别农产品生产及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需要组织起来的自我服务组织,是农民组织起来进市场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区的农民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发组建了一批组织形式多样、管理机制灵活、服务内容丰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依靠合作生产经营的优势,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共同应对农业国际化、市场化的挑战,维护和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二是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围绕某个产业集中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并通过与龙头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形成生产基地,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三是提高了农民自身素质。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和教育作用,有效地传播农业科技知识,增强农民科技素质,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四是改善了政府对农业的管理与服务。通过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组织地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增强农民自我服务能力,促进农业信息及技术服务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五是加快了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依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不仅能共享农业科技成果,而且统一开辟市场,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综合效益,进而提高农业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民自愿、能人领办、社会参与、党政支持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竞争力。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不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也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 二是坚持自愿合作原则。农民可自愿组织起来,发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销售合作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何种合作方式由农民自主选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三是坚持民主平等的原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地位平等,内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均有平等投票权。 四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的原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成员的经济利益,无偿或低偿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环节服务。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点和目标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点是发展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组建形式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农民专业大户或经纪人发起,农民自愿参加而形成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资本与劳动合作。二是各级科协牵头,引导农民兴办专业技术协会,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提供技术培训、加强技术示范、统一技术标准,引导入会农民靠科技致富。三是配合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农民自发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三个环节联为一体,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户从事种养业生产。四是乡镇农技部门转制后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发挥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优势,为农民提供服务。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使之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载体。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要发挥其龙头作用,积极探索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建立起与农民的紧密联系,实现企业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要发挥其自身优势,积极兴办经济实体,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产业链,实行产业化经营。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加快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农民自主性与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全省农民逐步加入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来。近期,全省要集中抓好100个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给予重点扶持。各市县(市、区)对本区域示范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要加强指导,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成立区域联合体。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措施 为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指导与政策扶持。 (一)广泛宣传,示范引导,充分调动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 要充分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走向市场化的需要,是新阶段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分散农户办不了、社区经济组织统不了、乡镇部门包不了等诸多问题的有效手段,使农民自觉接受这一新生事物,自愿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要及时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成功经验,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鼓励农民领办或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倡导自愿合作、互惠互利精神,组织起来共同致富。要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民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创办属于农民自己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各类服务,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因地制宜,自主合作,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的方向,并以基层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自下而上逐步发展壮大。各级政府要本着“引导不参与、支持不干预、服务不包办”的原则,做到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提高,鼓励因地制宜,形成多部门推进、多主体参与、多类型组建、多模式发展的格局。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涉农服务部门一定要把服务农民、致富农民作为首要任务,坚持“谁有能力谁牵头,谁能办好谁去办”的原则,相互配合,同心协力,共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同时,要鼓励和支持一批既有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又有服务广大农民愿望的能人,投身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事业中来,成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办人,并且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的本领,提高经营与服务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规范运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抓好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省、市、县(市、区)相互配合,进行重点扶持,使之尽快发展,发挥好示范作用。要抓好规范运作,指导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章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建立起有效的组织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提高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素质。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坚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又坚持合作制原则,认真搞好为农民的服务,增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 (四)强化政策扶持,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得到保护和支持,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一要妥善解决注册登记问题,符合社团登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以“协会”名义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类登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营利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展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经营活动,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经营,以及农产品批发销售、保鲜储运、加工出口等业务,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手续。二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省财政重点支持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同时要与农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一定额度低息贷款,以合作经济组织或联户担保等形式,支持农民合作经济发展。三要实行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从事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其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所办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可直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所从事的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收入所得免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对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四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地、办公场所等非农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创造必要发展条件。 五、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领导 领导重视与支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必要措施,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指导与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抓好组织建设。各级工商、财税、金融、民政等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相互配合,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各级科协组织重点抓好农民技术协会组织的工作,通过典型示范、技术培训与组织指导,大力发展技术经济合作型专业协会,推动农业技术进步。要充分利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教育资源,开展业务培训,普及合作经济知识。对县、乡、村各级干部和农民进行合作经济知识教育,使他们了解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规则与功能,增强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济南市济大路17号《农村专业技术》编辑部 邮编:250002 联系人:孙 华 田 琳 热线电话:0531-2595366 2595367 2595368 E-mail:dgs@sdnj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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