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村民刘老太年轻时丧夫,无儿无女,是村里的“五保户”。不久前,老太太因病去世,村委会干部在清理老太的遗产时,发现刘老太遗有4000元存款。得知此事后,老太健在的妹妹当即提出要求继承该笔遗产。但是村干部认为,老太太多年来一直由村委会安排村民照顾其生活,所支出的费用早已超过5000元钱,这4000元钱应该作为“五保”费用进行扣除。那么,刘老太的这笔遗产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2、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3、“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4、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本案中的刘老太生前未与村里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现法定继承人即刘老太的妹妹要求继承遗产,应当先扣除“五保”费用,在有结余的情况下,才能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所以该村委会干部将4000元以“五保”费用进行扣除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老太太多年的生活均是由村里出钱出人予以照料,所花费的费用也已超出了4000元,他们的做法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