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了土地补偿仍应有份
问: 2001年我出嫁,2004年7月,家里被征用承包地4.88亩,获得一些土地补偿费,我想要自己的一份,但叔父告知我已出嫁,无权分得土地补偿款,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你叔父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李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