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换田”不得后悔
村民互换承包田耕种,自愿签订“换田协议”约定事后不得反悔,并经发包方同意和备案,这就有了法律保障,任何一方反悔并强行更改都是违法的。下面的案例中,两户农民换田后反悔,为此打起了官司,结果反悔方败诉。
案例
陈某与黄某系同村村民,土地二轮承包时,黄某包了陈某家门前的水田6亩。后因陈某鸡鸭糟蹋庄稼,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为了避免纠纷,方便耕种,经同村的亲友调解,黄某自愿将6亩水田与陈某的4亩水田互换耕种。在《换田协议》中,双方将互换水田的亩数、位置、产量等权利和义务均约定清楚,《换田协议》经发包方村委会签字同意后,留一份作为发包方备案。
此后,双方各自耕种互换的水田,并按互换的水田亩数上缴税费。近年来政府发粮补,黄某觉得陈某在补贴上占了便宜,2004年6月,他对陈某说:“双方签订的《换田协议》没有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现在我不同意互换了”。遂强行耕种“换田”前水田。村委会经多次调解无果,陈某提起诉讼。
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黄、陈双方为了避免纠纷、方便耕种,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了《换田协议》,并经发包方同意和备案,该《换田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以“《换田协议》没有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为由反悔,有悖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其强行耕种行为侵害了原告陈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立即停止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