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上建养殖场不违法
2005年3月,经过口头协商,某村农民陈某承包了本村一块闲置土地。该地原为果园,该村将果树砍光后把土地承包给陈某,陈某遂在该地垒起围墙,并在围墙内建起大小两座鸡舍,为灰、沙、砖、预制板结构。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用地调查后认为,陈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的农用地上建房,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陈某限期拆除在该地块上建造的建筑物,将土地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陈某不服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维持了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承包本村土地建鸡舍养鸡,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的陈某所建鸡舍为永久性建筑且鸡舍占地属建设用地的理由不充分,应予改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做出的维持该县国土资源局对陈某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撤销该县国土资源局对陈某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畜牧养殖业用地属于农业用地,不得作为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处理,本案中陈某承包的这片果园地已长时间闲置,属生产能力差、生产条件低的一般耕地,在这种情况下,将此地块转为畜牧养殖业用地,应该是充分利用了土地。另外,目前农村的经济条件普遍好了起来,一些临时性建筑也使用了较好的建筑材料,且本案中陈某的鸡舍构造简单,建筑层面较低,也易于拆除,所以应属于临时建筑,县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建造的鸡舍是永久性建筑,改变了土地用途,对陈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显然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