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吗?

   问:马某五年前承包了一片耕地,但由于没有从耕种土地上获得多少收益,三年前他做起了家禽贩卖生意,其承包的土地已有三年未进行耕种,发包方可以收回马某承包的土地吗?
  答:由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比较紧张,因此必须严格保护现阶段所有的耕地资源并进行充分地利用。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因此,在本案中,由于马某弃耕抛荒已经超过两年,发包方应当收回马某承包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