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1月1日起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4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主要包括:(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