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闻 搜 索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28日 阅读:274

山东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 行)

    为指导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促进专业委员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设 立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本会依据《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山东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设立的,承担协会的有关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领导、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必须挂靠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可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第二条设立专业委员会,须经本会同意,由发起人向协会提出申请筹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申请筹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的发起单位或发起人;

    (二)发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带动作用;

    (三)发起人应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提出设立申请,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专业委员会所在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内容、活动规则、组织机构说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五)挂靠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同意专业委员会挂靠的证明,为专业委员会提供工作场所等相关支持的证明。 筹备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自本会批准筹备之日起,及时召开筹备会议,按照民主程序拟定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内容、活动规则以及相应规章制度,拟定组织机构负责人,并向本会提出设立申请。在筹备期间,不得以专业委员会筹委会的名义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批准筹备:

    (一)业务范围不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发起单位无法人资格,发起人、拟担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受有刑事处罚,或不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在本行业中有坑农、欺诈等违法、违纪、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无挂靠单位或挂靠单位无法人资格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本会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专业委员会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对筹备工作符合要求、文件材料内容完备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山东省科协及山东省民政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刻制、银行帐户等手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均在召开筹备大会时,经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拟担任人选须报本会审批。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专业开展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本会备案。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变动、重大人事任免,须报本会批准。

第三章 任 务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拟定业务范围、活动规则以及相应规章制度,上报本会审核认可。

    第九条 本会委托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发展会员,开展与行业相关的全国性活动,本会委托的其他活动。

    (一)会员管理

    1、凡符合本会《章程》要求,从事相关行业研究、生产、管理或热心行业发展、与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专业委员会须定期将通过的会员名单及入会申请表(附软盘)报本会,由本会履行批准手续。

    2、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通过专业委员会统一发放,会员证上加盖"山东农村专业技术协会XX专业委员会"章。

    3、专业委员会通过并经本会批准的会员,均为本会会员。享有本会会员的权利,履行本会的会员义务。

    4、凡自愿退会或予以除名的会员,由专业委员会履行退会程序,收回会员证,并报本会备案,注销其会员资格。

    (二)活动管理

    1、专业委员会须定期开展与行业相关的全国性培训、交流、展示、咨询等活动。

     2、专业委员会可以"山东农村专业技术协会XX专业委员会"名义或以"山东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名义举办全国性的活动。举办全国性活动须经本会批准。

     举办全国性活动的程序:

    (1)向本会提交活动申请和活动可行性方案;

    (2)由本会出具书面批复;

    (3)根据批复内容开展活动;

    (4)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本会上报活动总结。

    (三)专业委员会须定期向本会上报年度活动计划、活动总结。外事等重大活动要一事一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本会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赞助费;

    (三)本会委托项目的拨款经费;

    (四)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收入;

    (五)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本会单位会员会费3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为10元/年。由专业委员会按会员数量统一上缴本会。本会返还会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作为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对会员会费的收取可根据专业委员会具体情况,采取会员交纳、收取技术服务费、企业赞助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以本会的名义举办的活动,须向本会上缴管理费用,用于发展与专业委员会业务相关的公益事业。费用额根据活动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本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设立后,由本会开具书面介绍信,在有关部门指定地点刻制专业委员会印章,并在本会留印模备案。印章为圆形,直径四点五厘米。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山东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字样,由左而右环形。五角星下刊"XX专业委员会"字样,由左而右横行。字体均为简化宋体字。

    (二)印章使用应建立使用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建立使用档案。

    (三)凡全国性活动,外事活动等重大活动使用印章时,须报山东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认可后使用,并在本会备案。

    第十五条 经济活动管理 专业委员会从事经济活动须以挂靠单位或以专业委员会内部可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会员单位的名义进行。重大活动须及时报本会备案。

第六章 终 止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注销:

    (一)专业委员会完成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专业委员会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的;

    (三)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长期未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本会委托任务的。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本会的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本会的监督下,用于与专业委员会业务内容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在本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由本会负责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17号    

联系电话:0531-82595366 82595367 82595368 

 

 联系人:  孙华   田琳 

 

电子信箱 bgs@sdnjx.com

                xy@sdnjx.com

                sdnjxbgs@beelink.com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